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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民救发[200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27 | 生效日期:2003-05-27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费(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州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初步判断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水利、农业、气象、统计、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重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灾情稳定后,市州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国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是由中央下拨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中央和省级救灾储备物资资金,分别用于采购和管理中央和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
(一)申请当市州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市州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省可予以适当补助。救灾资金应由市州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当地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当地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紧急情况下,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办理根据省政府指示或市州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省民政厅按照灾情会商结果,商省财政厅提出救灾应急资金方案,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办理。
收到受灾市州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省民政厅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商省财政厅提出补助方案,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办理。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将救灾资金下达有关市州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民政部、财政部,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底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下旬以前下拨。
四、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接到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拨款文件后,由市州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救灾应急资金市州级应在收文之日起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市州级应在收文之日起1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和省级救灾资金的市州,省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重大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03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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