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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库[2003]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2003-05-22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5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预算部门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各主管部门应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预算申报程序上报财政部门。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预算管理部门应将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部门、单位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追加、追减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应同时追加、追减有关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制定并下达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同时,抄送财政主管处、预算处、国库处。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计划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工作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条 计划外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在财政下达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后,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填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外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由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或追加、调减。未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的变更或追加、调减,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的变更或追加,采购人应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由财政主管处签署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填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报表》,由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核,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与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直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八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报批程序。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规定,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见附件二)。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计划或持批复后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外项目申报表》进行委托。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定委托协议。

(二)通用采购项目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协议范本(见附件三)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由采购人在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时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领取。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采购人在委托时应引入竞争机制,800万以上(含800万)的项目应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人不得利用委托权授意采购代理机构做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事项。

(五)定点或协议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

  第十条 采购标准及技术要求的确定。采购人应负责制定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潜在的投标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对一些技术复杂、价值较高的采购项目应通过专家小组的论证确定其技术要求。因采购标准及技术要求出现明显倾向性意见而引起的投诉,属于采购人责任的,由采购人承担,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与备案。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招标信息公告发布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公告的管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中国财经报》上及时发布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挑选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规章 制度的人员参与采购活动。采购人推荐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对一些技术要求高且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以组织3-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评标工作,但最终只能推荐1人进入评标委员会、代表采购人表决。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评标报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7天。采用其它政府采购方式,但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也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未进行公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备案。采购人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采购人不得拒签合同,也不得与中标供应商在超出招标、投标文件范围外进行协商谈判。合同的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因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须向财政主管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采购计划变更申报手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 款的前提下,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采购人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严格根据合同条 款进行验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及财务人员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算书(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附件四、五、六),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有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无故拖延验收时间的采购人,供应商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因采购人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接受供应商提供的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财政有权拒付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流程

(一)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3]3号)执行。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实施前,按规定办理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直接支付额度申请。因采购人未能及时办理直接支付额度申请,而影响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并引起的合同纠纷或投诉,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三)政府采购项目支付时,采购人在开具验收结算书(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库集中支付局提出支付申请,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采购人)、验收结算书(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向国库集中支付局开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付款通知单》(附件七),国库集中支付局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四)目前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办理用款计划的申请(附件八)。

支付时,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采购人)、验收结算书(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向国库处开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专户付款通知书》(附件九),国库处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五)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申报后、采购信息发布前,将配套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节余资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退回采购人(附件十)。

(六)合同明确要求单位直接支付的项目,采购人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不得拖欠。否则,供应商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未遵守合同及投标书承诺的,采购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拒绝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本通知的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湘财库[20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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