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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标书试行专家认证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库函[2003]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各市州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防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防范采购风险,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标书编制规范,经研究,决定对政府采购标书试行专家认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使用除单一来源以外方式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标书在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送审和备案前,应当经过2名以上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对技术条 款进行认证。经专家签字确认没有人为设置技术壁垒和其他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条 款后,方可送审、备案和发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把关。

  二、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低于300万元但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标书审核会议,邀请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共同参与标书审核。专家负责标书技术部分的认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负责标书商务部分的审核。

  三、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或采购代理机构建立的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择确定。参加标书技术认证的咨询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活动。专家咨询费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四、未按规定实行专家认证的政府采购标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备案。因标书没有经过技术认证而擅自采购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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