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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3]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2003-05-1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规定,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客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附加费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中,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现行标准减免20%;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按现行标准减免30%;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教育附加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外,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的征收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减免基金金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

  五、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市州、本部门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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