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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开发区奖励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明政办[2005]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发挥开发区对区域经济引导和带动作用,省财政厅决定从2003年至2007年对我省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开发区实行奖励补助(2003年已兑现)。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开发区奖励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外[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大做强所属省级经济开发区,积极争取得到省财政厅的奖励补助,推动全市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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