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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意见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宁价费[2005]236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意见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135号、苏财综[2005]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5]135号
苏财综[2005]46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意见的复函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分配意见的函》(苏人函[2005]8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317号文件规定和省内考试成本情况,核定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费:10元/人。
(二)考务费:客观题62元/科,主观题70元/科。
二、收费收入分配按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管理要求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收入应用于报名、资格审查、考生信息处理、考场租用、监考、巡视等专项支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在报名场所公布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收费收入分配表(略)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ΟΟ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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