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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核定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2005]2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2005-08-01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134号、苏财综[2005]4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转发: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5]134号
  苏财综[2005]45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新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分配意见的函》(苏人函[2004]372号)收悉。现就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规定,同意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按本函规定收取报名费、考务费和分配使用收费收入(详见附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同意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普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04]16号)要求,在全省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按照本函规定收取报名费、考务费和分配使用收费收入(详见附件)。

  三、有关考试大纲、辅导材料,按书刊统一定价或实际资料工本费,由考生自愿选择购买。除上述收费外,有关部门、单位均不得自立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向考生收费。上述收费管理、收费公示等要求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文件规定。

  四、本函自上述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收费单位接函后,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的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江苏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收入分配表(略)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ΟΟ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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