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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铁岭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7]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20 | 生效日期:2007-07-20 |
铁岭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铁岭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7]3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通知》(辽财非[2007]1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铁岭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0元/卡(含就诊手册)。
二、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及收支规定按辽财非[2007]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批复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2月28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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