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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萍府办发[200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6 生效日期:2007-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今年6月,省政府批准了《萍乡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萍乡市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规范对象
  本次规范津贴补贴的对象为市直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规范的同时,统筹考虑中小学教师、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
  除上述事业单位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按中央要求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津贴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时间
  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规范步骤
  从2007年7月1日起到年底止为第一步,以人均1.3万元/年为发放标准,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求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到年底止为第二步,以人均1.5万元/年为发放标准,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求执行;以后年度逐步完善。

  四、2007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一)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1、测算资金缺口。将以前发放标准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人均1.3万元/年发放标准相比较,测算2007年下半年各单位因标准提高而产生的资金缺口。
  2、确定资金来源。各单位以前发放标准内的津贴补贴部分,除财政原已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其余均由单位按原合法渠道自行解决;各单位以前发放标准与现发放标准人均1.3万元/年的相差部分,由财政部门补足缺口资金。
  根据规范津贴补贴原则要求,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对有非税收入(含房屋门市租赁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适当提高调控额度;对有较  多专项工作经费的单位,适当减少专项工作经费安排,以实现各单位相对宽裕与紧张之间的削峰填谷。
  3、明确发放方式。纳入规范津贴补贴范围的人员及其职级、对应的发放标准等,由市人事局审批,其审批件由各单位复印两份分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考虑到人事部门审批尚有一段时间,财政部门将从8月份开始,根据各单位提供的人员职级情况按相应职级标准组织发放(参照其他设区市的一些做法,决定先组 织对行政单位发放,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待人事部门审批后再组织发放,执行时间从7月1日算起)。今后与人事部门审批结果有出入的,各单位与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作相应调整。对财政缺口补助资金有较大影响的,财政部门所追加的缺口资金也应作相应调整。
  (1)各单位均在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行政户下专门设立津贴补贴核算专户,用于归集各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按月依不同职级标准发放津贴补贴(详见附件)。
  (2)财政预算已安排的津贴补贴,包括个人工资中的348元/月部分,公用经费中的人均下乡费1440元/年、福利费120元/年、年节支出1000元/年部分等,全部拨付至核算中心各津贴补贴核算专户。上述资金按月发放的支出,从2007年8月份起开始按月拨至专户;按年发放的支出,按每月平均数从2007年8月份起开始按月拨至专户。2007年7月份的津贴补贴仍由各单位按原方式发放,发放金额按新标准执行,财政负担的补差部分,连同8月份补差一起补足。
  (3)财政负担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由财政统一追加至各单位,并全部拨付至该单位津贴补贴专户,作为该单位津贴补贴来源,并列入各单位2008年财政预算。
  (4)除财政安排的津贴补贴资金外,各单位原自行筹集资金发放的津贴补贴部分,仍由各单位按原合法渠道筹集,并统一纳入津贴补贴专户,作为本单位津贴补贴来源。
  (二)中小学教师
  按照省、市要求,对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发放统筹考虑如下:
  1、财政部门比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资金缺口测算办法,按照人均1.3万元/年标准,测算各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缺口。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津贴补贴缺口全部由财政负担(但按省要求人均新增额度不超过300元/月),其他教师津贴补贴缺口由学校自行负担。
  2、财政部门按测算结果所负担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均拨付至各相关中小学,由各中小学结合教师承担的工作量和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情况,制定相应的津贴补贴发放办法,并统一组织发放。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按照省、市要求,对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津贴补贴发放统筹考虑如下:
  1、财政部门比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资金缺口测算办法,按照人均1.3万元/年标准,测算各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津贴补贴缺口,其缺口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
  2、财政部门按测算结果所负担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按发放对象的单位性质确定拨付办法。属事业单位的,拨付至各相关事业单位;属企业单位的,由财政、劳动、老干部局等部门商定具体操作办法,按商定办法拨付。拨付的资金由资金接受单位组织发放。

  五、2008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一)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1、2008年人均1.5万元/年标准比2007年人均1.3万元/年标准增加的0.2万元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初预算;少数原发放标准高于人均1.3万元/年的单位,财政只负担其原标准与人均1.5万元/年标准之间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
  2、其他比照2007年方式执行。
  (二)中小学教师
  1、义务教育阶段教师2008年人均1.5万元/年标准比2007年人均1.3万元/年标准增加的0.2万元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初预算。
  2、其他比照2007年方式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2008年人均1.5万元/年标准比2007年人均1.3万元/年标准增加的0.2万元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初预算。
  2、其他比照2007年方式执行。

  六、逐步规范完善市本级津贴补贴发放工作
  1、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要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逐步实行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争取从2008年起,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具体为:2008年财政预算安排津贴补贴资金达到人均1.0万元,2009年达到人均1.2万元,2010年实现人均1.5万元全部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3、逐步实行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统发。争取从2008年起,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直接支付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银行工资卡中。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企事业单位离休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其津贴补贴在中央没有统一的规范政策之前,比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情况逐步规范。

  七、其他
  1、要严肃发放纪律。规范管理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统一的标准之外另行发放津贴补贴。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未纳入本次规范范围或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有所下降的单位,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萍乡市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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