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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财政资金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跟踪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肇经贸技术[200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县(市)、区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65号)的要求,我市将对2001年至2005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作一次全面的跟踪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1年至2005年安排了财政资金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和省技术创新招投标项目(含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和重大装备招标项目)等。
二、工作要求
1、未有完成和验收的项目(名单见附件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抓紧时间按项目立项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含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以及项目推迟计划完成或无法完成的原因说明等)及《技术创新项目检查汇总表》(附件二)报当地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本的形式报市经贸局产业技术与质量科。
凡2004年以前下达的计划至今尚未验收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要求于今年年底前验收完毕。
2、2005年1月18日前已经完成并通过鉴定的项目,请各项目单位提供一份该项目的鉴定证书复印件及填写《财政资金决算汇总表(一)》(附件三)、《财政资金决算汇总表(二)》(附件四)。
3、已经完成而未有验收的项目,必须在9月底前按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65号)的要求组织申报验收。
4、如因承担企业已转制、重组或倒闭、破产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当地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贸局产业技术与质量科。由市经贸局、财政局汇总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请各县(市)、区经贸局大力配合做好项目的跟踪工作。今后,省、市经贸委(局)和财政厅(局),每年将项目完成情况向全省(市)公布一次,对承担省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两年以上不能如期完成的市、县和未能按期做好项目总结收尾工作的企业,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四、以上有关材料,请于8月20日前报送至肇庆经贸局产业技术与质量科。
联系人:梁海祥
电话:2237449
E-mail:LHXCN@21cn.com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20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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