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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焦政文[2007]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具有法定效力,必须认真落实。

  二、审计机关必须依照《审计法》认真审计,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做出审计结论,并按照管理权限将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审计决定一经做出,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三、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在向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决定的同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并将有关税款、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告知税务机关,责成被审计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决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预算级次收缴入库,并将结果(附收缴入库凭证复印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财政违法行为应追缴的财政收入,在向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决定的同时,依法向财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并将有关应追缴的财政收入处理处罚决定告知财政部门,责成被审计单位将违法违纪资金缴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决定收缴入库,并将结果(附收缴入库凭证复印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五、税务、财政等征收机关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法违纪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收缴入库的,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对违法所得、罚款等应当缴纳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额缴纳;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归还挤占挪用资金以及调整会计账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落实;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和审计机关。

  七、审计机关应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执行审计决定的,应责令其执行,经督促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该其列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审计机关应将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交、查处和跟踪检查机制。监察、公安等部门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并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认真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九、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将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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