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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2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财综发[2003]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05 | 生效日期:2003-06-05 |
各市、州、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省直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编制《湖北省2002的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号的项目为2003年国家公布取消的项目。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自2003年1月1日起,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执行。2003年中央及省级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随着清费减负和费税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及省级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会发生一些变化,届时请各地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2002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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