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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3]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120急救车辆免交省内道桥费的请示》(哈价格发[2003]8号)收悉。各市(行署)、县急救中心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承担着当地危、急、重患的急救和转运工作。为使我省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没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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