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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行业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3]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2003-05-23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中省直各部门:
  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集贸市场、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下列收费项目按不同比例实行减免: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预防性体检费;减半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对娱乐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预防性体检费;减半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对航空公司,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减半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减半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减半征收机动车检验费;按70%征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85%征收公路养路费。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再退还。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今年我省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收费项目标准。

  六、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减收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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