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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经贸[2003]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安排部署,省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建设厅
二○○三年六月九日

  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办社会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所办社会职能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因此,各地以及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省政府部署,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总的要求是: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原则上要在2005年前全部分离出去;今年省属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医院要有明显进展,明年基本完成。

  二、分离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整体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平稳过渡。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工矿企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合理安置分流人员,确保实现平稳过渡,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合理界定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界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一)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整体将由企业管理的普通中小学校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移交后的办学经费,采取原办学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分离省属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时,2003年、2004年为过渡期。学校正常办学经费扣除学杂费收入和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含高等教育附加部分)作为支出基数,过渡期内,省财政和原办学企业按支出基数划转给接受学校的当地财政,省财政和企业的分摊比例为:2003年,省财政负担25%,企业负担75%;2004年,省财政负担75%,企业负担25%。过渡期后,省财政负担100%,企业不再负担。学校移交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及固定资产投入等事宜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和企业不再负担。分离市属及以下企业所办普通中小学校,办学经费在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过渡期后由同级财政负担。过渡期长短、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比例等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商定,但过渡期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二)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时,实行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分离时,要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清查和审计。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按核定的账面数额进行划拨,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格入账。划拨后的资产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需要,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便于管理使用。如有债务的,由原企业负责清偿。企业应按规定审批程序,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拨和权证变更等手续,免收各项费用。学校人员要以移交前人员为准,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对教学人员进行教师资格审定,对少数不合格或本人不愿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应由企业另行安排。对学校原有非教学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予以划拨,富余的非教学人员由企业负责安置。对移交的学校人员,其在企业已享受的住房待遇应予保留。学校移交后,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59号)要求,其教职工队伍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省属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时,要填写统一印制的《省属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在职职工移交登记表》及在职教职工名册一式三份,由企业、学校审核后,报送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填写《省属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资产汇总表》和《省属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企业、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当地政府接收企业分离的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后,可以实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等多种办学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扶持。凡实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并颁发相应办学许可证。
  (四)加强对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分离自办普通中小学校所需经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要统筹安排,保持平稳过渡。要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不得减少教育投入。分离以后,各地要把企业分离普通中小学校与当地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按规划对现有教育单位进行统一布局,合理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四、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一)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
  (二)企业自办医院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可将自办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管理与服务网络。移交时人员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编制划转,移交后所需经费按当地卫生机构取得经费的途径解决。
  (三)企业自办医院实行产业化经营。企业可以以出资形式分离自办医院,同时继续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分离后的医院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医院的资产所有者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企业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手续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
  (四)凡是在市场竞争中基本不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改建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五)企业自办的疗养院应逐步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在向原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面向社会,也可不断扩大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
  (六)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同级财政可根据医院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用于改善医院的办医条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短期内自负盈亏仍有困难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分离企业自办公安机构
  (一)分离企业自办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精神,按照有利于企业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原则,加快实施分离。
  (二)企业自办的公安机构,采取人、财、物向当地政府整体移交的方式进行分离。移交人员为经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事厅考核考试认定的符合转警条件的人员。移交资产为企业公安机构实际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涉及的债务由原企业负责清偿。
  (三)分离企业自办公安机构所需经费参照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办法解决。
  (四)移交人员应与当地同类型机构有关人员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

  六、分离企业其他后勤服务机构
  (一)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等福利型后勤服务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职工)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培训中心等,原则上也参照执行。
分离的后勤服务机构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新成立的企业,母企业可以保留部分投资,参股经营,也可将资产全部转让给职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经营。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支持企业分离后勤服务机构,帮助和促进企业后
勤服务机构向社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二)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职工住房数量较少的,也可委托社会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七、配套措施
  (一)各地要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以改制分流形式分离后勤服务机构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省经贸委等部门《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和《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分离人员要实行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统一移交。并按照分离后的单位性质分别执行国家和我省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凡当地政府整体接收管理的,其资产和设备必须完整移交当地政府;以改制方式分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坚决防止借分离办社会职能之机变卖有关物资设备,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切实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大举措,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目标和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政府具体负责所在地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要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实行严格责任制。要积极接受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及公安机构,纳入当地统一管理,积极支持企业改革改制,确保按进度完成分离任务,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凡有分离任务的企业,都要由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承办,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制定分离方案,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离的各项工作,做好有关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稳妥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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