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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3]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财政局、建设局:
按照《国家汁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要求,我省将原“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为:包工包料工程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2‰,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完成人工费的12‰。省有关通知印发后,各级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收费手续,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收费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存在漏征漏缴现象;有的市未按规定将应上缴省级财政的收入及时上缴;有的缴费渠道不顺,存在资金清算不及时,核对难度大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加强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征收管理,规范资金收缴渠道,现就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属、部属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直接收取或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收取。委托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收取的,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出具委托书,明确征收具体事项及权利义务。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受托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80%上缴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20%上缴市级国库,主要用于弥补市级工程造价管理站经费不足部分。各市受委托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中属于省级收入部分,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上解收入汇缴至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并在汇款书上注明“省委托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应于月底前将本月向本辖区省属、部署以外的施工企业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委托收取留成的20%部分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收费局或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下同)开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汇缴专户。各市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向本辖区省属、部署以外的施工企业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20%汇至省财政部门开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汇缴专户(收款人:河北省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中华支行,账号:0402020509249040940),其他部分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应于每月10日前将收到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缴省收费局收费资金汇缴专户,省收费局于当月15日前将省工程建设造价总站和各市汇缴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缴入省级国库。
已将工程定额测定费纳入票款分离管理的,按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办事。
三、各级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收据。
四、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报送上月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情况(包括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施工企业名单、完成产值数额、应缴数额和实际上缴数额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本市工程定额测定费全年收缴及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以便省市就该项收入的完成及解缴入库情况进行稽核。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要加强对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全省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五、各市要按上述规定向省汇缴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不得隐瞒、截留、滞缴。
六、以前有关通知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建设厅
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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