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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减负函[2003]1号 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执行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建综[2003]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受“非典”影响的行业,不只限于餐饮、旅店、旅游、公路客运等行业,同时,涉及公共交通行业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公路养路费等主要是地方收入的收费,因此,对公共交通行业是否减免收费,以及减免具体标准等,应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国务院
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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