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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认定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函[2003]60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江西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调查对象“所在地”如何认定的请示》(赣统字[2003]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是同一地点的企业,应由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统计。根据这一原则,登记注册地在西湖区、经营场所在青云谱区的企业,应由青云谱区进行统计。

  二、请你们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由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统计”和“不重不漏”的原则,处理好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是同一地点企业的统计资料上报问题。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的统计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统计部门裁定。

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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