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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03]50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6-01 | 生效日期:2003-06-01 |
卫生部:
你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2]29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规定,现就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中华医学会组织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按规定要配备全国各地的专家,相对于省级鉴定,鉴定费用开支较高,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确定为每次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你部须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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