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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函[2003]6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5-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我局制定的《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被征用房屋的个人将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收入汇出境外,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应提交有关资料。其中,《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是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
据了解,现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补偿费不再出具《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因此,我局决定停止执行《通知》第二条第五款内容。今后,被征用房屋的个人在申请出具付汇征免税证明时,不需提供《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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