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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企业税政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03]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04 | 生效日期:2003-06-04 |
省直有关企业:
为加强与省直企业的税收信息沟通和联系,决定建立省直税政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将《广东省省直企业税政联络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省直企业税政联络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企业税政联络员、企业关税联络员名单报送省财政厅(法规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广东省省直企业税政联络员工作制度
二、省直企业税政联络员、企业关税联络员名单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06月04日
广东省省直企业税政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税政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税政工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各项政策决定,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继续巩固和完善税制,严格依法征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为我省全面实施外向带动、科教兴粤、可持续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四大战略和努力增创开放、产业、科技、体制、环境五大优势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立税政联络员工作制度的目的
为使国家税收政策得到及时、全面地贯彻执行,了解、掌握我省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税收收入情况,同时也为我省各行业和企业提供反映税收政策意见及建议的有效途径,形成一个上下畅通的税收信息沟通渠道,为国家制订税收政策而开展各项政策调研做好基础性工作,我省建立省直企业税政联络员工作制度。
三、省直企业税政工作联络员的组成
(一)省直企业税政工作联络员由省直企业设立税政联络员、关税联络员各一名。
(二)各单位需指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的同志担任联络员的工作。企业税政联络员可兼任企业关税联络员。
(三)省财政厅将定期举行企业税政联络员和企业关税联络员座谈会,直接了解听取执行税政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税政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一)企业税政联络员职责。
1、熟悉掌握本企业执行的各项国家税收政策,定期向财政部门反映本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2、积极探索、提出有利于促进本企业、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3、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各项税收政策调研,并提供本企业相关情况和意见。
(二)企业关税联络员职责
1、反映本企业对进出口关税税率、税目设立及上下游产品税率结构的意见;
2、反映有关行业、企业对新产品、新型材料税目设立的要求;
3、反映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意见,并配合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有关调查工作;
4、对国家关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五、开展税政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省直企业单位对税收政策、关税税率、税则税目调整等的意见建议应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国务院税则办。
(二)省直企业单位税政联络员、关税联络员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税政、关税的有关情况和意见报省财政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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