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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3]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5-01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预算管理,规范省级预算预备费的申请、使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05月01日

  广东省省级预备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管理,规范省级预备费的申请、使用,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预备费是指按《预算法》的规定,在省级预算中安排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当年后备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些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需要。

  第三条 省级预备费按照省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

  第四条 省级预备费的使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包括水灾、旱灾、风灾、地震、虫灾、疫病灾害等;
  (二)原来预算没有列入而又必须解决的临时性开支;
  (三)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四)其他不可预见开支。

  第五条 预算单位正常开支需要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事项外,一般情况下不予追加单位预算。

  第六条 动支省级预备费的批准程序是:
  (一)较大自然灾害救灾、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等重大事项动用预备费,由省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主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二)其他不可预见事项、临时性开支动用预备费,由主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动支省级预备费的办理程序。
  (一)拟动用省级预备费的开支项目首先由主管部门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或资金使用建议分配方案,向省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
  (二)省财政厅接到申请后,由主管业务处首先对拟开支项目是否可以动用预备费提出意见,预算处审核后提出是否动用预备费的方案,经厅长审签后报主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文件办理预算追加手续,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办理部门预算调整的批复手续。

  第八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特殊突发事件、省政府紧急决定事项、省领导现场办公确定的动用预备费项目,省财政厅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省领导指示、办公会议纪要等,先办理预备费拨款手续。事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补报有关正式申请,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补办报批手续。

  第九条 动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支出用途,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主管财政的省领导报送省级预备费使用进度,年终报送省级预备费使用情况汇总分析。

  第十一条 省级预备费年终结余应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作为预算净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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