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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农[2003]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管好、用好我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5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扶持我省100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的要求,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4,000万元,用于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培育对象企业的贷款贴息。为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贴息对象。经省政府批准确认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经考核不合格,取消“省农业龙头企业”或“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
  申报当年贷款贴息的企业,其前三年由省财政安排的无偿资金(不包括省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企业,不予贴息。

  第三条  贷款贴息的范围。企业用于下述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贷款,可以申请贴息。
  (一)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二)畜牧、园艺、水产、蔬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三)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四)季节性强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
  (五)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基地的贷款。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企业贷款不予贴息。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用途。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贷款项目的投入、经营、研发和技术引进以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第五条  贷款贴息额的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在上年度所发生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贷款均可享受贴息。各企业的贴息额按其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占全省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总额的比重,确定其占贴息资金总额的比重和额度(某企业的贴息额=某企业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全省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贷款总额×年度财政贴息资金总额)。每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依据银行出具贷款合同和有效凭据予以认定。

  第六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程序。申请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填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一式四份,并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后,向当地农业局、财政局申报,经当地农业局汇总并会同级财政局审核,由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逐级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属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基地的贷款申请贴息,必须由承担投资所在地农业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再按第(一)项规定申报。
  (四)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
  (五)对于未经当地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一律不受理。

  第七条  材料申报和资金下达时间。各市和省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送申报上年度贷款贴息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省农业厅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资金安排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每年5月底前下达贴息资金。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贴息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农业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落实贴息政策,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现象。
  (二)各市农业局、财政局于每年的3月份将已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的,省将扣减或者不安排当年的贴息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不得截留,不得转作他用。
  (四)如发现企业有虚报、假报情况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企业3年享受财政贷款贴息的资格。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省扶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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