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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地税发[2003]10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6-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政分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组成检查组于今年3月对各镇区财政票据的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的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东财预[1998]5号转发)的有关规定,下述两种情况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营业税,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东财预[1998]5号,东地税发[2000]205号,东地税函[2001]58号,东财[2002]33号,东财[2003]77号)。
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我市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且经东莞市物价局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暂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收取的以下非经营、服务性款项不征营业税,但应向付款人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及“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1、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
2、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收款项。
3、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
4、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
5、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应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发票。
四、各财政分局应加强对“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及“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等财政票据的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应税行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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