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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财[2003]13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区)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两点意见,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镇(区)财政分局要严格监督票据使用单位按照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对过去使用财政票据不规范的,要立即按此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二、各镇(区)财政分局要按市财政的要求,迅速与票据使用单位全面核销2003年1月1日前领用的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今后使用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此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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