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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常州市正衡初级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常财综[2003]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常州市正衡初级中学:
你单位《关于申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你单位新建的学生公寓住宿条件较好,运行成本较高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自愿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标准为550元/生.学期(含水电等有关费用),试行期一年,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
二、相关事项
1、资金管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1998]54号规定执行。
2、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至常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3、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住宿费。
此复。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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