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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3]3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国家发展改革委:
  原国家计委《关于请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计价格[2003]3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委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颁发《收费许可证》,需要支付证书印制、发放等费用,因此,同意你委价格认证中心继续向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正本每份10元,副本由原来每份70元提高到每份85元。《收费许可证》年检、新增或变更内容不再收费。

  二、你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应按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应在取得《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我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你委价格认证中心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同时,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1999]10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03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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