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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库[2003]5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6-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在各级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各级政府采购机构的精心组织下,2002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200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全国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财务局基本都能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并对全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了相应分析,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其中有不少地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如黑龙江、吉林、辽宁、安徽、山东、四川等地区多次就统计口径问题、软件运用问题询问财政部,确保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改进统计方法,政府采购信息质量得到保证。多数地区能够按照财政部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通知的要求,熟练运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与2001年相比,2002年年报分类更详细、数据更精确,统计指标也更完整。在这方面,江西、福建、青海、甘肃、贵州等地表现比较突出。
三、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分析能力得到锻炼,分析水平进一步提高。从各地上报统计资料看,许多地区十分重视对统计信息的分析工作。如天津、浙江、海南、甘肃、新疆等地区在对数据整理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不仅指出了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提出了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对策性意见。
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上报的200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综合考虑统计信息质量、分析报告质量、报送时间等因素,经考评,现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深圳、重庆、四川、陕西、新疆16个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给予通报表扬。
财政部
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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