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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收治“非典”患者定点医院租用医务人员休息疗养场所费用和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社[2003]8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统一定点医院租用医务人员休息疗养场所费用标准和进一步明确发放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的经费负担渠道,特做如下规定:
一、收治“非典”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租用医务人员休息疗养场所的费用标准
1、食宿费用标准。租用宾馆、饭店、渡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2、费用支付渠道。租用休息疗养场所所需费用由定点医院结算,医院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补助。
二、定点医院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经费负担渠道及管理
1、定点医院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经费按隶属关系负担
按照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及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各定点医院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经费的负担渠道为:定点医院隶属于中央的,由中央财政或主管部门负担;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或主管部门负担;隶属区县的由区县财政负担。
2、加强统计和管理工作
卫生医疗机构对所有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医务工作者补助,要严格按照隔离区内工作和隔离区外工作的不同标准划分,补助的天数要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计算,财务或人事部门做好考勤登记工作,按月如实统计并上报主管部门。各卫生医疗机构上报的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并且要保存好原始资料备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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