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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型性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医疗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社[2003]8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就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医疗费、伙食费的负担问题通知如下: 

  一、疑似病人在留观、隔离、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做好疑似病人的确诊和排查工作,排除后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由单位或政府负担。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市政府负担。 
  医疗机构应按病人用餐的实际天数以及合理的伙食费标准计算收取伙食费,不得虚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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