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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2003]9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发展,减少非典型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精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借支基本生活费企业的条件
  1.本市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中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2.主营业务收入低于正常经营50%以上的。
  3.货币资金(含现金和银行存款)不足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且申请银行贷款确有困难的。

  二、基本生活费借支标准和期限
  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上述企业可在每月终了5日内按在职职工人数和每人每月290元标准申请借支当月基本生活费,借支期限半年。借支的基本生活费不收占用费。

  三、借支基本生活费的报批程序
  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其中:百货零售、餐饮、旅店企业报市商委;旅游企业报市旅游局;建筑企业报市建委;娱乐企业报市文化局。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国有和集体不同性质分别汇总审核、签署意见。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到市财政局、市属集体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借款手续。
  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按借款协议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上述程序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区(县)属集体企业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申请报告、借支基本生活费情况表(附后)。
  (二)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工资发放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货币资金情况等。
  (三)2003年一季度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凭证或缓缴批件(复印件)及借支基本生活费花名册。

  五、资金借支渠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参加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六、监督检查
  企业应如实填报借支数额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止借支基本生活费。

  七、“非典”疫情解除,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后,应及时归还到期借款。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责任负责督促企业归还借款。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生效,具体内容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附件:北京市企业借支基本生活费情况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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