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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对北京地区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2003]9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缓解因出口退税滞后而给企业造成的流动资金紧张困难,根据《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2003年度对北京地区内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进行贴息。现将贴息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从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货款贴息资金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北京地区内各类出口企业。
  2、已经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并已发生了利息支出。

  三、贴息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实际利息发生额给予50%贴息。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时,应填写《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同时提供银行结息单据复印件。
  2、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息后的1个月内向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递交《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逾期不再办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依据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将核定的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给到企业。

  五、帐务处理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六、监督与检查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是国家拨付的用于扩大外贸出口的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享受退税贷款贴息的出口企业,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将追回贴息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京财企二[2002]1133号)相应废止。

附件:北京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资金申请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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