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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鞍政发[2003]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30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千山风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精神,规范市和县(市)、区政府分配关系,建立两级政府收入和财力稳定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现行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主要目标
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始于1994年。九年来,这一体制对于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现行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财政收入的分配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不仅制约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而且使税收预算级次难以划分,导致了混库、串库和体制性截留财政收入的问题经常发生。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严重阻碍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落实,同时,欠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又使市财政调节区域间经济发展和财力不平衡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部分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致使财政收入虚增和财力流失,加剧了基层财政困难,抑制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规范收支管理、彻底实现纳税属地化原则的客观要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必须加以调整。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目标:建立收入划分合理、分税比例科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重点建立以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共享税收为主体的分税体系,通过税源分享,实现各级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全市财力,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县(市)、区增加收入、节减支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共同致富。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3〕19号)的有关要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必须统筹兼顾,既要保证本级财政有稳定的财力来源,发挥市级财政统筹平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又要向县(市)、区倾斜,调动其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各项财政政策,在确保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二是把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改为按地域、按税种划分收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界定财政收入范围,强化财税部门对各项税收的征管和监督;四是规范收支管理和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区协调发展。
三、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以分税为基础,重新划分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和县(市)、区固定收入三个部分。
市级固定收入包括:鞍钢核心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原中央四部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金融保险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邮政电信企业和烟草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除外),六城区(指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下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基金收入中地方教育费收入,下同),市级各项非税收入。
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包括:市级固定收入以外的增值税15%部分、营业税7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25%部分。
县(市)、区固定收入包括:市级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县(市)、区级各项非税收入。
(二)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
增值税15%部分:市分享5%,县(市)、区分享10%。
营业税70%部分:市分享30%,县(市)、区分享40%。
企业所得税20%部分:市分享5%,县(市)、区分享15%,2003年度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省对市调整比例情况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25%部分:市分享10%,县(市)、区分享15%,2003年度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省对市调整比例情况相应调整。
(三)基数计算年限及办法
所得税基数的确定,按中央确定原则,以2001年为基期年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基数的确定,分别以2001年和2002年两年的平均数及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共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县(市)、区分享的各项收入如果小于县(市)、区基期年的既得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县(市)、区;如果大于县(市)、区基期年既得实际收入,差额部分由县(市)、区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
(四)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技术改造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市级单位的行政管理支出、公检法司支出、教育和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城市维护等支出;对困难县(市)、乡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市)、区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技术改造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县(市)、区级单位的行政管理支出、公检法司支出、教育和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三县(市)的城市维护等支出;对困难乡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适当调整税收征管体制。新体制执行中,严格按属地原则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杜绝跨地区注册登记。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要求调整税务征收机关征管范围,各项税收按属地原则由相应各税务分局征收,其中属于市本级固定收入的税收统一由国、地税直属分局征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行为,对共享税种要按体制分级入库,严格禁止串库特别是区域间串库、串税、改变分享比例、先征地方税后征共享税等行为。对共享税完不成基数的县(市)、区,市财政将等额扣减基数返还财力。
(二)统一招商引资的财政政策。在妥善处理未到期政策的同时,取消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类招商引资优惠财政政策,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招商引资财政政策。新体制运行后,2001年年底前市直转制企业(含一事一议的非转制企业)的财政政策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所需财力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三)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收入重新划分后,参照省对市的转移支付办法,按照省确定的工资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测算各县(市)、区基本支出需求。根据财政基本支出需求情况,制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结合本级财力增量情况适度增加对县(市)、区特别是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基本解决县(市)、区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
(四)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体制配套的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体制配套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合并村级组织,减少村组干部人数。二是清理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以外的地方自行出台的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政策,统一和规范村级组织干部补贴和其他各项支出标准。三是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与教师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一并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四是积极探索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和乡级财政管理办法,将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等纳入乡镇预算管理。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财权与事权调整问题。新体制实施后,市与县(市)、区的事权未有大的变化,六城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上划市本级后,其城建费和教育费附加支出统一由市本级安排。
(二)关于结算事项。新体制实施后,为调动各级财政对各项税收特别是共享税种的征收积极性,市对各县(市)、区原原本本地落实省对市的三项积极增收激励政策。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专项作为省级收入的办法不再执行;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增量“七三”分成的政策也相应取消;原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办法不变;其他结算事项仍执行原政策不变。
(三)关于税收混库问题。对核实基数收入中和2001年度、2002年度税收混库检查中已确认税收混库的县(市)、区,在体制调整中将相应减少市返还基数。
(四)关于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调整后的体制管理办法执行。原市本级政策区内300多户市直企业直接划给高新区,各城区对这300多户企业不实行属地化征收,原体制定额上解办法不变。新体制运行后,新建企业建在高新区范围以外的实行属地纳税,建在高新区以内的在高新区纳税。
(五)关于资金调度问题。体制调整后,根据县(市)、区上下划收入的净额重新核定各县(市)、区资金调度比例。
(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退税退库的办理。对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收入归属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涉及市、区共享收入的,统一由市财税部门审批。
(七)关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发生变化时的处理。体制调整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由于改制、搬迁等原因引起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的,税费入库级次不变。
(八)关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代扣代缴收入的处理。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代扣代缴收入统一入市库,不再调库。
(九)关于涉外企业收入和稽查收入的管理。涉外企业收入和税务稽查收入先入市库再按所属区域调库。
(十)关于税收提成经费和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处理。新体制执行后,各税种的提成经费和各单位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执行原政策,待省调整有关政策后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使用好下放的财权,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特别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收支变化情况,调整完善县(市)、区对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工作。税务部门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益。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入库准确及时。财政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到位。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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