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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皖价费[2003]1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2003-05-26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通知精神,核定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统计部门在组织国家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两科合计90元。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50号规定收取的报名费同时取消。

  二、上述收费标准已包括上缴国家部分(每人每科11元,两科22元),为最终执行标准,主要用于开展考试时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的开支。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各地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按以下标准分配:上缴省统计考试机构每人每科29元(含统一上缴国家部分),市留用每人每科16元。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重新报批。

安徽省物价局
200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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