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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徽中医学院、安徽新华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3]1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2003-05-26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2]58号)悉。为支持中外合作办学,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各校可在此限额内确定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住宿费、教材费按现行政策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学校应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的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收费前,学校应申办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本通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要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适用于安徽中医学院与美国南佐治亚洲立大学合作开设的涉外护理专业,安徽新华学院与加拿大派特森学院合作开设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专业。其他办学机构不得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试行一个学年。试行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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