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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美术学院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3]3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30 | 生效日期:2003-06-30 |
四川美术学院: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四川美术学院部分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不含师范专业),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
1、普通本专科及高职的中国画、版画、环艺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美术教育、摄影、建筑专业由每生每年100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12000元;雕塑、装潢设计、油画、动画设计专业由每生每年100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15000元。
2、委托培养研究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1300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奖、贷、助、补、减”的多元化资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确保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3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学校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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