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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政办发[2003]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2003-06-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1〕93号)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收支两条线”工作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通过改革,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我省的“收支两条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单位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安排仍相挂钩,有的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二是大部分收费没有实行收缴分离,仍由单位自收自缴,并通过收入过渡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还存在有些部门和单位占压资金的现象;三是涉及省市县分成的收费,有的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分成比例,随意性大,分成办法不够规范,加大了管理难度;四是票据种类繁多,在管理上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五是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意见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全部通过财政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二是推行部门预算,规范支出管理。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尚未实行部门预算的,要编制财政综合预算,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三是切实贯彻《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对省级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
  1.抓好基础工作,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归并票据种类。认真贯彻落实省重新审核公布的保留、取消和转经营服务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并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现有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征税;对保留的收费项目重新编码,在此基础上完善全省收费管理档案。同时,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现行收费票据种类作出新的规定。
  2.将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计生委等5个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下同;见附件1)全部纳入预算,全额上缴省国库;其支出由省财政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3.对省级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收费项目见附件2)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单位年度支出。
  4.对省级尚未实行部门预算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其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单位年度支出。
  5.对省级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先缴入省财政专户,待票据结报后再按月集中划转省国库。
  (二)按照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
  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按照“小步快走,从粗到细,稳步发展,优质高效”的原则,稳中求进,逐步建立起“规范、科学、公平、透明”的部门预算。今后预算编制改革的重点,一是根据国办发〔2001〕93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扩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二是部门预算采用“两上两下”预算编制程序,进一步强化部门、财政共同理财意识;三是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预字〔2002〕19号)和《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2〕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5个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其支出分别由市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或县级财政通过综合预算,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也可以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
  (三)深化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改革,完善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1.对合理合法的收费收入,不再自收自缴,实行收缴分离。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应缴纳有关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缴入指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结算)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结算)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先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集中汇缴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结算)专户。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预算外收入,即中央与省、省与市县分成的收入以及由市县部门代收的省级收费项目收入,实行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管理体制,取消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垂直上解下拨的做法。

  三、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预算外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问题。预算外资金实行收缴分离,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后,预算外资金运行程序和管理方式会起一定的变化。为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程序,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省财政厅将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规定,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收费收入;严禁将收费收入挪用、坐支、瓜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以及收支管理进行年度稽查,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分别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对财政部门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的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该保证的经费要足额安排,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确保预算单位行使职能不受影响。要充分考虑改革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合理核定收支规模与支出标准。年初预算安排要留有余地,确保如出现收入下降时能保证必需的支出。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政府性收费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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