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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会字[200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20 | 生效日期:2000-03-20 |
各市州财政局,省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2000]1号)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核实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商字[1999]54号)精神,现就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以下简称“新增挂账”)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中增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湘财商字[1999]54号文件核复基础上市、州政府确定的应由市、州、县政府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省级企业核算湘财商字[1999]54号文件核复的省财政负责消化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借记“应收补贴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的相关明细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地方政府不予认定的企业多计提的粮食政策性补贴,从“应收补贴款”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
科目。
二、企业应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增设“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省有关部门核复基础上各级政府确定的应由粮食企业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对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应由企业归还的新增挂账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的,从有关科目转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已计入当期损益的,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企业应在“长期借款”科目中增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和“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中央核定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和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购贷款的归还、结存情况。
对中央核定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对核定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
四、1998年7月1日后,企业已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收到银行退回的该部分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企业已计提尚未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借记“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五、按规定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企业不得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归还新增挂账本金和利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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