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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字[2000]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2000-03-20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必须无条 件地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的,按照国务院第281号令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理工作职能所需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三、取消项目中涉及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费和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费,因具体操作是按年度收取的,上述收费只能执行到1999年度止。

  四、接此通知后,执收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取消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财综字[1999]1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第三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经贸、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海关、环保、外汇、司法部门。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应将其非法所得清退给原缴费单位或个人,确实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要按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一律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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