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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团会费收据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字[2000]1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民政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收取“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工本费的报告》(鄂民计财发[2000]1号)收悉。鉴于会费收据规格调整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同意将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5元/本。各级社团在民政部门购买时,民政部门可按最终收费标准收取;市、县民政部门在省民政厅购买时,省民政厅只能按每本3元的标准收取。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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