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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垦区佳抚公路二龙山至寒葱沟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字[2000]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23 | 生效日期:2000-03-23 |
省农垦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佳木斯--抚远公路二龙山至寒葱沟段收费管理办法>的函》(黑垦局函[1999]235号)收悉。为尽快改善我省垦区公路落后面貌,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字[1988]2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过往我省垦区佳木斯--抚远公路二龙山至寒葱沟段建三江管局到前进农场区间的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按照本批复所附《佳抚公路二龙山至寒葱沟建三江到前进农场段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23日
附件:佳抚公路二龙山至寒葱沟建三江到前进农场段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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