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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2000-04-01
 

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等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  (一)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按每考生110元收取(其中考区办25元/人,考点办45元/人,代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40元/人)。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按每考生95元收取(其中考区办20元/人,考点办45元/人,代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30元/人)。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个人,按每人40元的标准收取(其中考区办6元/人,考点办4元/人,考核单位30元/人)。

  三、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五、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9)湘价费字第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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