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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统通[200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21 | 生效日期:2000-03-21 |
各市州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9]35号)转发给你们。对我省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提高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请依照此《通知》认真贯彻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办理。
湖南省委统战部
2000年03月21日
附件: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统发[19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92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72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226元以下的,增加100元;227元至297元的,增加105元;298元至368元的,增加113元;369元至444元的,增加123元3445元至520元的,增加134元;521元以上的,增加145元。
三、经费渠道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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