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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政办函[2000]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人员经费,按核定的编制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业务费、办案费、装备费等,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核拨。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如下调整: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包括城市郊区)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至14%;除上述城市外,全省其他县(市、区)及其他范围内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10%调至12%。
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征收管理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税征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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