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财税[2000]23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4-04 | 生效日期:2000-04-04 |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分局(局)、地税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0)7号 2000年1月28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具体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境内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960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04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