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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旅客乘坐中国民航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0]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20 | 生效日期:2000-03-20 |
民航江西省管理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为乘机旅客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收费标准的请示》(民航赣公[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关于为旅客开具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服务工作,方便乘机旅客,对少数旅客乘机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破损、过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为其开具中国民航总局公安局统一印制的乘机临时身份证明。
二、在为旅客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时,你局可一次性收取工本费50元(其中含:人力、材料、照相、核查电话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旅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自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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