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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薛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薛政发[2003]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9 | 生效日期:2003-07-09 |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现将《薛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薛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区外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薛城区外投资者到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在薛城区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六年、第七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四年、第五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六年、第七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六年、第七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本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企业享受该政策最长不超过5年。
(七)对总投资5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可再延长3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减半征收;缴省、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二)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地方留成全部免收。投产之日起5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减半征收。缴省、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下限征收。
(三)投资水利、港口、码头、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参与旧城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缴省、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四)投资流通贸易、金融、保险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条第(二)款优惠政策。
(五)投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条第(二)款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以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租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5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10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15年内地方政府土地收益返还给企业。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政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一次性缴清。地方政府收入部分,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3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30%;5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5年,到期一个月内缴清,返还50%;1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四)对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建设规模在2000万元(科技、教育为1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性项目;在竞标经营性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六条 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5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资源用于农业开发(不含非农用途),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收取费用,5年内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征,或按企业上交同等税额由同级财政部门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八条 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并符合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与本地开发商同样通过区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拆迁的,由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外来投资者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建筑施工队伍的,经到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项目临时资质书后,可以邀标;使用当地建筑施工队伍的,实行公开竞标。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工作,或携带个人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和出资的形式兴办企业。凡是引进到我区工作的硕士、博士,政府给予一定的安家补助费,具体办法依照枣发[2002]12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市民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区外投资者,可自愿在我区落户。
第十一条 在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园区投资生产加工型项目,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同一项目可享受优惠幅度最大的条款,但同类条款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项目),财税政策的兑现,由投资者申报,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财政、税务办事机构审核,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答复,由财政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国土资源、财政办事机构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区监察局、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政策落实。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里原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有关条款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国家、省、市新出台比本政策更优惠的规定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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