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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薛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薛政发[2003]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9 | 生效日期:2003-07-09 |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现将《薛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九日
薛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快实施对外开放战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为我区引进资金和项目,根据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区外(外区市、外省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用于薛城区经济发展的,属招商引资范围。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引荐人(引荐单位),根据“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引进资金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
1、引进区外企业、个人无偿资金(不包括从上级争取资金)用于财政负担的非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2%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资金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及其他非财政负担项目,由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不低于1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有偿资金的奖励
引进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受益企业参照实际到位资金的8‰标准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 件且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受益企业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职务性争取资金
对因职务行为向上级争取的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计划外资金(不含上级正常拨补或用于本单位经费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列支。
第四条 引荐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对引荐工业生产项目,外来固定资产投资(不含银行贷款,下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项目的奖励
1、属区外、国外独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到500万元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2%给予奖励;以外币形式的境外投资,均按高出同类标准的20%奖励。
2、引进资金兴办合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到500万元的项目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3、以先进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项目,按实际评估外来投资额的l%给予奖励。
(二)对引荐流通经营性企业的奖励
l、引荐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及现代物流设施建设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l%给予奖励。
2、引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或无固定资产投入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属外来投资者独资经营的,按其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地方合资经营的,按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乘外来股权所占比例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引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
引荐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建设营业用房、工业标准厂房、公益用房及一般性房地产项目按其建成出售后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对引荐收购、控股、租赁经营企业的奖励
1、引荐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经营本区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收购资金的1%给予奖励。
2、引荐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兼并我区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后其母公司两年内投入固定资产300万元到500万元的,按实际外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外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荐外来投资者租赁经营本区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一年内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可按独资、合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规定奖励;对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其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纳税地方所得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引荐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
引荐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不属垫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城建、环保等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对引荐国内外贸易等项目的奖励
引荐出口贸易、争取出口配额、销售地产工业品、区外承揽工程、来料加工等项目的,经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比例,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七)引进资金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奖励程序
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奖励的项目组织区招商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人员会审。
(一)引进的无偿资金在资金到位后,引荐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引荐单位)可向区招商委办公室(区招商局)申报奖励事项。
(二)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引荐人提供的招商引资证明材料后,进行初审。初步确认引荐人资格后,发给第一引荐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及《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并由第一引荐人提供确认招商引资的有关证明:
1、投资方对第一引荐人的认定书;
2、受益方对第一引荐人的认定书;
3、相关资产到位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4、资金到位及资金运作情况报告。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后30日内兑现奖励。
(三)对投资建设时间较长,投资额较大,资金分期分批到位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完成总投资额50%以上的,经验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后可预奖,项目完工验收后统算奖励。
(四)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以计划合同投资额为约定界限,建成投产后的后续项目不再对原引荐人进行奖励。
(五)单位或个人引荐应由受益单位奖励的项目,由引荐人按规定提报材料到受益单位按其规定确定奖励事项。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引荐的,由第一引荐单位(个人)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商分配。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原则上30%用于招商经费,70%用于奖励引荐资金、项目的有功人员。
第七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委、区政府每年进行通报表彰,予以嘉奖、记功及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其中,个人引荐(指主要引荐者)外来固定资产单项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下同,其他类项目按系数折算)或其它若干项目累计(下同)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的,区政府予以嘉奖;单项投入达到300万元或累计投入达到800万元的,予以记三等功;单项投入达到1000万元或累计投入达到3000万元的,推荐市记二等功;单项投入达到2000万元或累计投入达到5000万元的,授予“招商功臣”称号。对工业生产性大项目的引荐人,除执行上述奖励外,在家属子女工作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区外友好人士,授予薛城区“荣誉市民”称号。具体表彰奖励和推荐事项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区的投资和捐赠。
(二)国家直接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三)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四)上级直接安排的其他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五)从本区内各银行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的,除如数追回奖励款外,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从区外引荐用于镇(街)、部门的资金和项目,由镇(街)、部门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里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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