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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津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保险、加油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津府办发[2003]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2003-07-01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新津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保险、加油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03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津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保险、加油的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成委办[2003]2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县公务用车的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成办发[2003]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各镇乡,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使用的各类轿车、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摩托车、工程车。

  第二条 各单位新购车辆,须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编,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新津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购买。

  第三条 根据成都市实际情况,新购编制车辆首次保险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进行保险。续保的车辆一律在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中标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投保。

  第四条 各单位车辆一律在县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中标的加油站中选择加油。

  第五条 各单位的车辆维修,根据实际情况,一律在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中标的车辆维修企业或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公开招标中标的车辆维修企业中选择送修。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的规定,对加强车辆管理,建立健全单位车辆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和纠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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