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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在校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3]9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2003-06-20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将大学英语考试收费项目予以备案的函》(新教财[2003]38号)收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简称CET--4、6)主要是检测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英语水平的大型考试项目。经研究,现对大学英语四、六级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考试收费标准制定如下:

  1、英语四级考试每人13元(上交国家考办8元,自治区留5元);六级考试每人15元(上交国家考办10元,自治区留5元);补考费英语四级每人23元(上交国家考办8元,自治区留5元、考点留10元),六级每人25元(上交国家考办10元,自治区留5元,考点留10元)。其它外语考试参照执行。

  2、参加考试的人员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在校学生只享受一次正考考试机会,考试费由学生所在学校交纳,不得转嫁学生本人;考试不合格者按补考考生对待,费用自理(不含社会考生)。
  此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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